拆迁工地挖出数万枚古钱币 |
发布日期:12-01-18 09:01:00 泉友社区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
主文物。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本案中所涉的古钱币属汪家祖父所埋,属有主文物,汪家后人可以合法占有。
那么,此案的判决是否会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呢?黄波认为,此案判决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主张文物归其个人所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此案中,原告汪氏兄妹所举的证据处于优势,而且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使法官确信文物属于汪家。不过,这种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季秀平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汪氏六兄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批古钱币为其祖上所埋,一审判决的说理、裁判依据很清楚。作为当时流通货币的铜钱允许私人持有,即使成为文物以后,也属于可以私人持有的文物,并非无主文物或私人不能持有的文物。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批古钱币并不属于汪氏六兄妹继承的遗产,而是汪家后人的共有财产,这是有区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