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地挖出数万枚古钱币 |
发布日期:12-01-18 09:01:00 泉友社区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
此案经过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反响,许多考古界、法学界人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淮安市一位考古人士认为,该案涉及的是文物权属的根本问题,这批古钱币应该属于国家。如果谁家地下发现了近代文物就归谁,那么博物馆里无数文物就要给私人搬走了。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陈良律师认为,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祖传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如果能证明这一点,这批铜钱应该返还。如果能从房产部门查到当年的房契、地契,证据会更有力。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陈志刚律师则认为,证明祖传文物不能靠口口相传,而是要有直接的证据,现在原告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原告说“祖传文物埋到地下找不着了”,这在逻辑上没有说服力。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地下文物属国家,出土文物归国家,这与这批古钱币归国家所有恰恰都是符合的。 江苏省文物局法规处处长张农表示,此案的意义不仅在于这批铜钱的归属,更重要的是,地下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到底可不可以有特例,换言之,地下文物有没有可能不归国家所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案对推动文物保护法制进程很有价值,对全国的同类案例都具有示范意义。同时,通过法律程序而不是通过上访、无原则的组织协调等手段解决文物争端,对提高群众法制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有帮助。 私有财产得到尊重和保护 近日,笔者从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获悉,法院经过审慎研究,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安市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汪秉诚、汪秉正、汪秉仁、汪卫东、汪卫国、汪秉惠古钱币两箱。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此案的主审法官、淮安清河区法院政治部主任黄波接受笔者采访时谈了此案判决的依据。 黄波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在江苏省内没有先例,因此,他们在审理时相当慎重。之所以一审支持了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如下原因: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确信,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家祖上所遗留。从位置上判断,该批古钱币系从汪家宅基附近挖出,而汪家祖辈即居住在该处,排除了其他人居住在此予以埋藏的可能;其次,汪氏兄妹曾数次向有关单位反映其宅基下埋有古钱币的事实;最后,现场出土古钱币后,只有汪家出面主张权利,附近居民或其他人没有出面主张权利。 “这起案件,需要结合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不能片面理解"一切文物都归国家"。”黄波说,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但有个前提,文物必须是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