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 |
发布日期:08-11-06 14:18:19 作者: 新闻来源: 新闻点击: |
(三)在生效时存在的布图设计(拓朴图)的保护 任何缔约方有权对本条约对该缔约方生效时已存在的布图设计(拓朴图)不适用本条约,但以本规定不影响该布图设计(拓朴图)在该缔约方的领土内在当时根据本条约以外的国际义务或该国的立法所可能享受的保护为限。 第十七条 条约的退出 (一)通知 任何缔约方可以通知总干事退出本条约。 (二)生效日 总干事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1年后退出生效。 第十八条 条约的文本 (一)原始文本 本条约应使用英语、阿拉伯语、汉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制定单一原始文本。这些语言的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正式文本 总干事与有关各国政府协商后,制定大会指定的其它语言的正式文本。 第十九条 保存人 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第二十条 签字 本条约从1989年5月26日起至1989年8月25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开放签字,从1989年8月26日起至1990年5月25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开放签字。为此,下列签字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最后文件上签字,以昭信守。上述文本系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真实副本,特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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