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 |
发布日期:08-11-06 14:18:19 作者: 新闻来源: 新闻点击: |
求其提交该集成电路的样品并附具确定该集成电路旨在执行的电子功能的定义材料;但是,申请人在其提交的材料足以确认该布图设计(拓朴图)时,可免交副本或图样中与该集成电路的制造方式有关的部分。 (B)需按本款(A)项提交申请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该申请在自权利持有人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实施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日期起两年。 (C)可以规定按本款(A)项进行登记应支付费用。 第八条 保护的期限 保护期限至少应为8年。 第九条 大会 (一)组成 (A)本联盟设立大会,由各缔约方组成。 (B)每一缔约方应有代表1人,该代表可以由代理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C)除(D)项另有规定外,各代表团的经费由委派该代表团的缔约方负担。 (D)大会可以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派代表团参加。 (二)职责 (A)大会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以及应用和执行本条约的事务。 (B)大会应就召集外交会议修改本条约作出决定,并就外交会议的筹备对总干事作必要的指示。 (C)大会应执行按第十四条分配给它的职责,并应制定该条所规定程序的细节,包括该项程序的经费的细节。 (三)投票 (A)缔约方是国家的,每方应有1票表决权并只应以自己的名义投票。 (B)缔约方是政府间组织的,应替代其成员国行使表决权,其票数应相等于其参加本条约且投票时在场的成员国的数目。如果该政府间组织的任一成员国参加投票,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 (四)例会 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 (五)议事规则 大会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包括召集特别大会,规定法定人数以及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各种决议所需要的多数。 第十条 国际局 (一)国际局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职责如下: (1)执行有关本联盟的行政任务和大会特别指定的任何任务; (2)在可供使用的资金范围内,根据请求,对本身是国家并按照联合国大会的惯例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政府提供技术上的援助。(B)缔约方没有任何财务上的义务,特别是,不得要求缔约方因其在联盟中的成员资格而向国际局支付任何会费。 (二)总干事 总干事为本联盟最高行政官员并代表本联盟。 |
上一篇: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下一篇: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