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中国重大题材金银纪念币的设计与评审(四) |
发布日期:14-01-06 08:56:52 泉友社区 新闻来源:www.jibi.net 作者:丁一 |
(文接上期C4版) 在定稿过程中,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声音,不少中标的原作者坚持己见,不允许专家直接修改画稿,要完全自己修改,但是他的造型能力和设计手法又受到自身修养的局限,无法完成或者需要太多时间去琢磨。而时间已是2004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原计划是发行四组奥运会金银纪念币。第一组时间是2005年发行,客观上时间很紧,来不及更多的等待时间。由此,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和中国金币总公司的领导意图,明确表示了态度:为了工作的需求和时间进度,必须由专家直接进入图稿的绘制,以保证质量。否则,作者可放弃,中国金币总公司可直接从备用图稿中择优调整选入修改。这种明确的态度,保证了这套奥运会金银纪念币的完美质量。当然,从组织这次画稿征集的中国金币总公司的角度来说,也很体谅作者,极力维护原作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只要原创理念得到采用,也许经专家点评和专家修改后画稿变得很有质量,但是已经“面目全非”了。虽然专家几乎重新造型重新绘制,但是总体的构图和理念还是原创作者的,这种情况下,专家的修改署名权和稿酬也都排在原创作者后面,专家最高只能享受40%的稿费,而原创作者最少会获得60%的稿酬。原创作者署名权永远第一。 奥运会金银纪念币画稿修改期间,有大致十多位设计师在北京宾馆住宿,日以继夜地修改画稿,由专家当面指导。历时大约一月有余。 2004年5月中旬中国金币总公司应约到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汇报中国奥运金银纪念币图稿的初定稿,受到奥组委文化部和市场部领导的极度赞扬和肯定。他们一致表示:“没有想到中国即将发行的奥运会金银纪念币会如此的有文化”。 5月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刘廷焕常务副行长召开行长办公会议,审定这次北京奥运会设计图稿。中国金币总公司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的专题汇报得到了刘行长的充分肯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叶英男由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副总经理杨启宽陪同,在事前受邀审定奥运会金银纪念币图稿时,也表示出由衷的感叹和惊讶。 历史的些许遗憾 有的事物美好成功之时,偶然会陪伴些许无法调整的小遗憾,这次北京第29届奥运会纪念币就是如此,但是这完全无损于中国作为首次奥运会主办国设计制造的奥运会纪念币。本应发行四组的奥运会金银纪念币,应当从2005年发行第一组,随后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发行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但由于奥运会组委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在会徽特许使用和权费问题的协调上时间拖得过长,致使这套北京第29届奥运会纪念币只能从2006年发行第一组。金银纪念币只发三组,少发了一组。普通纪念币也由原来的每年发行两枚(共发四年,八枚)调整为第一年(2006)发行两枚,第二年(2007)和第三年(2008)分别每年发行三枚,总共八枚。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纪念币原定发行面额为每枚5元,后改为1元。北京奥运会纪念钞也由原设计面额20元改为10元(主要是因为奥运会标志的使用权费按纪念币面额收取)。 不同的声音 在北京第29届奥运会金银纪念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公告发行之后,受到了中国人民和世界钱币界的热烈欢迎。赞赏之声不绝于耳,这是历史的充分肯定。但是由于想法的差异,利益的考虑,我们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 其一:山东省沂南北寨村博物馆的相关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第一组北京奥运会金银纪念币之后来到中国金币总公司讨要说法。当时各种宣传对此组金银纪念币来说达到了高峰,宣传资料明确说明北京第29届奥运会金银纪念币第一组1/3盎司金币《马术》图案取自山东省沂南北寨村出土的汉砖。此位博物馆的负责人也据此来中国金币总公司交涉。理由是采用了东汉时期在当地出土的画像人物造型,属于侵权。 中国金币总公司咨询了国家文物局的相关专家后,理直气壮的驳斥了对方的说法。山东沂南北寨村博物馆第二次又来交涉,但鉴于侵权事实成立实在无望,于是提出购买两套奥运金银纪念币,中国金币总公司满足了他们这个愿望。此事圆满结束。 其二:有位京剧脸谱画家叫赵梦林。其在2009年初委托律师向中国金币总公司发来律师函,宣称2008年发行的北京第29届奥运会金银纪念币第三组1盎司中国京剧艺术银币中的脸谱侵权。 由于中国京剧脸谱的特定历史地位,中国京剧程式化的特点决定了脸谱的约定俗成,也就是所谓的“规矩”。没有任何人能够做到“原创”因此根本谈不上侵权。何况银币上的脸谱肖像和赵某所画的脸谱相差甚远,纯属无稽之谈。在中国金币总公司回复了此事之后,第二天,当事律师就来电声称不打这场官司了,原因是“风险太大”。 以上两件小事,是北京第29届奥运会金银纪念币发行期间的小插曲。从中我们也可窥见当年金银币中的娇子——奥运币,是多么的深入人心,有多少人为之动心。 在结束本文时,笔者要感谢那些提供资料的知情人。是他们让我们领略了另一番心境。此文如有些许差异,请以历史事实为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