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稳市!证监会回购11条火速出炉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18日鼓励央企回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话音刚落,中国证监会昨日旋即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列明11条补充规定,“完善市场内在稳定机制”。此番《征求意见稿》相应反馈信息应于28日前上报,征求意见时间仅为一周,有别于之前通常的两周。
11条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其一,对回购放松管制,取消了备案式的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尽可能简化程序鼓励上市公司回购;其二,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监管,提高市场操作的透明度;第三,借鉴国际经验,严防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
证监会特别指出,该补充规定仅针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的情形加以规制。
回购只需备案 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之前的办法则要求上市公司备案之后20个工作日内监管部门出示无异议函,才能实施。
“这显然与上周国务院国资委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的表态是一脉相承的,这也是对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当日表态中‘希望得到金融方面的支持’的又一回应。”宏源证券分析师唐永刚表示。
严防内幕交易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亦通过一系列规定,提高了市场操作的透明度,并严防内幕交易。
比如,为强化信息披露时点,《征求意见稿》要求,第一笔回购行为发生的次日应当公告,每当回购股份达到总股本1%时应尽披露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严防上市公司回购过程中出现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证监会还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回购价格不能是当天涨停板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时段不得回购股份。
《征求意见稿》同时安排了在敏感期不能回购的规定,并要求在进行回购的30日内不得进行分红,不能发行股份融资。
“这一规定是纯粹的鼓励公司在其股价超跌时买入股票,防止公司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选择回购,以致扰乱资本市场。”唐永刚说。
回购作用
证监会:发挥市场稳定机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表示,此次推出的补充规定是推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作用,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市值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