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诉 人::蒋荣富、男、汉族、初中文化
住址:成都市八里小区新风路208号10栋1单元12号
被上诉人:国家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刘安东、该局局长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被上诉人:四川省邮政局、负责人:刘明光
地址:成都市文庙街27号(天府绿洲)
上诉人蒋荣富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不服,现予以上诉。
邮票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预付邮资凭证,中国邮票就是国家邮政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行的预付邮资凭证的有效凭证,消费者购买了邮票,与各邮局劳务合同关系已成立,享有用邮票粘寄各种邮件的权利,否则它就失去了邮票的本质属性,也失去了邮票的基本功能(通信),人们也不会用现金去购买限制使用的票证。况且我国邮政法也明白无误地规定:各类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或者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表示。特快专递是邮政局邮件业务的一种,理所应该允许原告(消费者)用邮票来支付特快专递的邮资。但是被告工作人员拒绝原告用邮票支付邮资,被告的工作人员行为是代表国家邮政在履行职责。如果人们花钱买的邮资凭证(邮票),不能在邮件业务中使用,那么邮票就成了废纸,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犯。
综上所述,作为上诉人是在用邮票支付特快专递费用时,邮政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不收邮票,只收现金的霸王条款在全国都一样,有事实、有依据、铁证如山,为什么不符合起诉条件?在邮政违法的情况下起诉国家邮政局、四川省邮政局,为什么不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16条、17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4条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7项和合同法之规定,市中院在各种事实均齐备的条件下,做出不公正的裁决,使上诉人难以接受,邮政知法犯法,法院是讲法护法的地方,原告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难道上诉人就没有办法把违法部门送上法庭吗,难道这符合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吗?民告官真的那么难吗?
希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上诉人状告国家邮政局的违法的事实,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蒋荣富
200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