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委会关于奥运币的有关规定 |
发布日期:2004-8-17 11:04:00 作者:本站记者 新闻来源: 新闻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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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惯例,奥运会主办国为纪念奥运会这一重大体育盛会,将会发行奥运会纪念币。我国在申办2008年第29届奥运会成功后,也将奥运会纪念币项目列入了计划,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在国际奥委会的工作文件中,有对"流通硬币和纸钞"及"纪念币"发行的相关规定:
1、 国际奥委会和主办国奥运会组委会(简称OCOG)确认制定硬币和纸币方案这一重要的奥林匹克传统,而且OCOG同意与有关的政府实体合作,以制定和执行"流通硬币和纸币方案"和"纪念币方案"。
2、 "流通硬币和纸币方案"和"纪念币方案"应经国际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为此,OCOG应向国际奥委会提交拟议的有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市场营销计划、定价和收益分享结构、销售和配售方法及奥林匹克标记的预期用途。如果OCOG关于此种方案的计划未能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批准,国际奥委会保留自己利用"纪念币方案"的权利。
3、 OCOG应对按"流通硬币和纸币方案"和"纪念币方案"设计的硬币图案负责,但任何奥林匹克标记的使用均应经国际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
4、 OCOG在获得国际奥委会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执行"流通硬币和纸币方案"和"纪念币方案"的任何部分,应与国际奥委会定期联络并遵循其任何指示和向国际奥委会提交它随时可能要求的报告。
5、 国际奥委会的特许使用费:对于"流通硬币和纸币方案",收取所有此类纸硬币票面价值的3%;对于"纪念币方案",如果铸币厂无零售业务,国际奥委会将收取支付给硬币交易商价格即铸币厂FOB价的3%(如果铸币厂有零售业务,则应收取零售价的3%)。不过,如果OCOG因出售奥运会硬币或纸币,而直接或间接收到政府按"流通硬币和纸币方案"和"纪念币方案"给予的最低保证金或捐款,则国际奥委会的份额应等于下述二者中较大者:(1)国际奥委会上述收益的份额和(2)此种最低保证金的10%。所有款项都应在纸硬币出售或进入流通季度的下个季度支付给国际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作出的所有此类付款应附有关于每个"流通硬币和纸币方案"和"纪念币方案"的详尽报表,列明每种不同硬币在主办国内和主办国外销售的细目。
以上国际奥委会的一般规定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实施。2002年年底,国际奥委会将与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签订一揽子协议,国际奥委会在协议上授权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商本国货币发行部门发行奥运会纪念币,不涉及具体方案。一揽子协议签订后,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北京奥运会纪念币发行协议,并确定详细方案。北京奥运会纪念币发行方案要报国际奥委会备案。奥运会纪念币发售机构要支付三部分特许使用费:(1)支付给国际奥委会;(2)支付给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比例由双方协商;(3)如果奥运会纪念币销往国外,则由该国销售代理商与本国奥委会签订协议,并支付给该国奥委会特许使用费,代理商可能由国际奥委会直接指定,也可能代理商自行联系国际奥委会获得授权。
奥运申办报告公布的纪念币内容只提到金银币,数量为150万枚,报告提到纪念币、钞发行事宜将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报告承诺奥运会纪念币从2005年开始发行,发行4年。国际奥委会建议并希望主办国发行流通币、纪念钞,在数量上(包括金银币)尽可能大些,以宣传奥林匹克。筹备办认为实发数量不得少于报告公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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