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发布日期:08-11-06 14:17:04 作者: 新闻来源: 新闻点击: |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草案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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