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金银币市场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 |
发布日期:10-12-03 08:28:55 泉友社区 新闻来源:www.jibi.net 作者: |
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来看看这些悬在“制假做伪者”头上的尚方宝剑吧: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定义、量刑】。至少是迫于法律的压力,使各地执法机关、管理单位将对普通纪念币与贵金属纪念币的国家货币属性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认知,打假活动也就有法可依,有责可询!市场秩序监管不当、执法不严、执法难严的问题迎刃而解!
有了这柄尚方宝剑,我们就可以坐而论道,大步走向康庄大道了么?NO!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有力遏制制伪售假以及那些故意模糊“币”与“章”之间的根本区别,混淆视听的行为,加强对金银币基本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宣传,通过对打击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宣传,特别是通过典型案例的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金银币、了解金银币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所有集藏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金币事业健康发展。个人建议:一要对制伪售假特别猖獗的地区跟踪维权,加强与当地执法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增强维权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要继续畅通打假 “绿色通道”,发挥现代网络科技的作用,设置打假联络员等沟通渠道,与当地经销商、执法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新闻媒体联手打假。专部门专人员专管理,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在集中 整治或查处重大案件时协同作战,形成优势互补协作机制。 有了这把“无坚不摧”的尚方宝剑,我们更要修炼内功,让集藏者“对法兴叹”“对假无奈”的现象远离,还金银币市场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路漫漫其修远,我们已经跨出了坚定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