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范对熊猫普制金币的销售管理,中国金币总公司制定了《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金币总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熊猫普制金币经销渠道管理,加强对熊猫普制金币的授权销售管理,促进熊猫普制金币销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熊猫普制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带有特定熊猫图案并标有面额的普制金币(熊猫加字普制金币除外),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成色为99.9%。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以下简称授权经销商)是指经中国金币总公司批准,经销熊猫普制金币的独立法人经销机构,具体包括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属国内各子公司,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商业银行及其他经销商。
第四条 授权经销商可以在国内开展熊猫普制金币的销售,并享受熊猫普制金币销售的有关税收政策。
第二章 授权经销商准入条件
第五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属国内各子公司自动取得授权经销商资格。
第六条 根据中国金币总公司颁发授予的《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授权书》,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可以取得授权经销商资格。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条件按照《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授权经销商的资格条件:
(一)获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开办个人黄金交易业务资质;
(二)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八条 其他经销商申请授权经销商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法人机构;
(二)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三百万元(含)以上;
(三)营业执照中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四)具备一定的贵金属产品经营经验,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
(五)管理体系健全,经营规范,遵守国家税法及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依法纳税。
第三章 授权经销商准入程序
第九条 中国金币总公司所属国内各子公司及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在与上海金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币)签订《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以下简称《经销协议》)后,中国金币总公司向其颁发《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
第十条 拟申请成为授权经销商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