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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万炒黄金仅剩4万 律师:上金所无权进行试点
发布日期:08-11-09 09:03:54 作者: 新闻来源: 新闻点击: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蒋丽裟) 炒黄金3个月,121万元仅剩4万元,黄金投资者周炳文在巨亏之后将涉嫌违规代理其炒金的广东省黄金公司告上法庭。此案被业内称为“黄金T+D业务民事诉讼第一案”。 
关于广东省黄金公司的资质问题,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日前收到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回复函,并于昨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金所:同意试点
  第一次开庭时,周炳文曾指出黄金公司无权代理个人炒金,因为它只是上金所的综合类会员,非金融类会员。而非金融类会员是无权代理个人炒金业务的。但是黄金公司称自己是上金所开展的试点之一,作为综合类会员代理个人炒金。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越秀区法院致函上金所进行询问。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回复函称,广东省黄金公司是本所综合类会员,2006年4月,对代理个人业务进行测试和试点。本所同意该会员在严格控制风险、向客户提示风险并经客户签署认可的前提下小范围进行业务试点。对于个人客户通过广东省黄金公司在二级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表示已根据该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交易记录情况协助核对确认。
  律师:无权授予
  但是周炳文律师彭周认为,广东省黄金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根本没有被审批代理黄金T+D业务的资格。彭周指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银监会批准。因此,上海黄金交易所无权授予广东省黄金公司代理黄金T+D业务。
  “护己短,自相矛盾”,法庭上,周炳文如此形容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回复函。“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只有金融类会员才能代理个人黄金买卖业务。而广东省黄金公司是其综合类会员,却又批准其对代理个人业务进行试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周炳文说。对于回复函中提到的交易记录核对,周炳文表示,上海黄金交易所从来没找过他要交易记录情况,他们所看到的数据都是广东省黄金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不足为信。 
  黄金公司:法律许可
  广东省黄金公司则辩称黄金公司不属于银行业,其所代理的黄金T+D业务也不属于金融机构衍生产品,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不适用他们。另外,广东省黄金公司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批准其代理个人业务试点。
  原告:上书银监
  庭审结束后,周炳文告诉记者,他准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银监会公开答复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否具有自行开展综合类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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