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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挂牌成交交易规则(试行)

22-11-14 17:09:21 中国集币在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摘挂牌成交业务(以下简称“摘挂牌成交”),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摘挂牌成交”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前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中心制定并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等文件,充分认识和自愿承担交易的相关风险。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条 交易商可持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持仓进行摘挂牌交易。

第五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摘挂牌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

第六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其对应产品的所有权即归属于该笔成交的购买人,交割完成,持有人即可申请提货或自愿将产品寄存于合作的第三方仓储公司。交易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七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购买申请。当交易商提交购买申请时,需提交明确的购买需求,并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转让申请。当交易商提交转让申请时,需提交明确的转让需求,并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产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产品。

第十条 有购买/转让需求的交易商,可通过平台系统查看转让/购买挂单,如有符合自身需求的挂单,可以直接应价与挂单交易商成交,形成电子合同。

第十一条 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元为人民币0.01元。本中心可以根据情况,调节特定产品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二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产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产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十三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产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十四条 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被撤销的申请,交易系统将自动解除对交易商相应的款项或产品数量的锁定。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时,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系统将相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十七条 参与本中心“摘挂牌成交”,即视为认可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文化艺术品挂牌、鉴定、评估、仓储、保险、物流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关于结算、风险控制等管理办法,详见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交易商须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妥善保管账户、密码、证件号、手机号等重要信息。任何通过交易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商的独立行为,该行为由交易商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本中心不承担交易、交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交易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买卖产品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中心交纳交易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中心将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或作出相应的政策、办法、规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具体意见和解答。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平台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规则调整,并有权要求各参与方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因各参与方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 具体规则见本中心官方网站公示,本办法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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