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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试行)

22-11-14 17:10:00 中国集币在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凡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注册交易商或其服务机构、结算银行、鉴评机构、仓储机构、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商参与本中心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自愿承担交易产生的风险。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平台

第六条  本中心是交易管理及服务机构,为交易提供场所、规则及设施。 本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对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本中心不作为买方、买方代理或卖方、卖方代理参与产品交易,不承担交易的法律后果。电子交易平台由交易系统、网络客户端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组成。用户应到本中心指定的官方网站/APP等下载交易软件。因用户通过其他网站/APP等提供的链接登录个人帐户、下载交易软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本中心不以任何渠道和形式向交易商推荐产品或进行投资引导,禁止任何干涉交易商自主交易的行为。

                        

第二节   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十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遵守本中心的相关规定,经本中心核准,具备从事文化艺术品及相关形态产品交易相关的服务资质,为场内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鉴定、溯源、评估、登记、保管、数字化、运输、担保、保险、质押融资等专业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评估机构、登记溯源机构、文化科技公司、文物修复公司、仓储保管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二)具备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执业资质、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条件;

(三)认可并遵守本中心各项业务管理规定;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如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定,本中心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公开批评,记入诚信档案;

(三)取消相应资格;

(四)本中心确定的其他惩罚措施。

 

第三节   交易商

第十四条  交易商是指依程序在本中心注册并签订用户协议,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自然人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至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对文化艺术品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市场投资经验;

(三)对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交易活动;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机构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交易商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二)对本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了解文化艺术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交易商注册 

第十七条  本中心交易商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  参与本中心交易的人士,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商,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本中心交易的人士,应仔细阅读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用户开户协议》。

第二十条  交易商签订《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知悉并自愿承担交易带来的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成为本中心交易商,即视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等规定;知晓并同意委托本中心或与本中心合作的仓储公司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已完成交割但未提取的产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自愿遵守本中心或合作仓储公司关于产品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对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基本情况、挂牌上市过程中公开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公开的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挂牌上市产品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作者/厂家、工艺技法、特点、尺寸、样式、质量、存储方式、瑕疵等以及本中心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关于产品仓储、鉴定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自担风险。交易商购买并持有产品即成为该产品的持有人,享有相应产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业务规则和与本中心签订的各项协议;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或机构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五节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交易商提交的资料,为交易商建立一个对应的电子交易账户,该交易账户为其对应持有产品的电子账簿。交易商应当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同意本中心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交易账户对应的银行资金账户。

第三十条  交易商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商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交易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交易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交易商,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认定交易无效、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三十四条  产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全部或部分产品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之间可以采用“协议成交”、“拍卖成交”、“摘挂牌(专场)成交”、“商城成交”、“拼团成交”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协议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线下或线上达成协议价格后,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约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协议成交的详细交易规则见《协议成交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十八条  “拍卖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以拍卖方式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本中心拍卖有“英式拍”和“荷式拍”两种。“英式拍”是指在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的前提下,竞拍者由低向高喊价,以规定时间内价高者得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荷式拍”是指在遵守本中心交易规则前提下,拍卖者由高向低喊价,以规定时间内首个应价者中拍而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拍卖成交的详细交易规则见《拍卖成交交易规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  “摘挂牌(专场)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买卖双方通过本中心文化艺术品挂牌交易专场,将文化艺术品的出售意向和购买意向进行挂牌集中展示比价,由对手方手动摘牌完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摘挂牌(专场)成交的详细交易规则见《摘挂牌成交交易规则(试行)》。

第四十条 “商城成交” 是指文化艺术品卖方在线上商城中以固定价格出售文化艺术品,由买方按固定价格购买成交或议价成交。

第四十一条 “拼团成交”是指文化艺术品卖方采取集约的方式出售文化艺术品,由买方拼团采购。 

第四十二条  依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参与各方应当保证其向本中心提交的一切材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时,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将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系统将对应的资金从买方交易账户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四十五条  交易申请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都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四十六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产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服务费等。

第四十七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四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  清算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负责办理交易登记清算业务,并根据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清算银行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参与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具体登记结算规则由本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交易商交易资金由本中心指定的清算银行及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第三方存管。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本中心交易系统提供的交易数据及交易商的资金划拨指令执行结算。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的登记结算部门对交易商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交易商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中心可以对违规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五节  风险控制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在摘挂牌成交交易中对产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产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产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认定交易无效、限制出金、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以控制风险。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具体风险管理办法详见《风险管理规则(试行)》。

 

第六节  交收

第五十五条  交易商发起提货时,应向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办理预约申请。

第五十六条  如产品保管方为本中心指定的第三方仓储公司,办理提货时,交易商不得就产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问题向本中心主张任何权益。本中心有义务协助交易商处理托管提货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自愿遵守第三方仓储公司关于产品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交易商办理提货时所需的材料:“产品提货单/码”、交易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机构交易商办理提货时所需的材料:“产品提货单/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提货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九条  本所不承担文化艺术收藏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六十条  具体交收细则详见本中心相关制度。

                      

第七节  停牌复牌

第六十一条  停牌是指本中心暂停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产品采取临时停牌的风险控制措施。根据交易情况,本中心可以调整临时停牌产品的复牌时间。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中心可以对产品采取长期停牌、临时停牌、延长交易时间间隔等措施。

(一)产品被法院冻结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

(二)相关产品有重大信息公布,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共传媒中出现相关产品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四)产品的交易商、服务机构等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

(五)其他情形详见本中心《风险管理规则(试行)》。

第六十四条  本中心决定对产品采取长期停牌、临时停牌、延长交易时间间隔等措施的,本中心将予以公告,并根据情况决定复牌时间。

第六十五条  技术性停牌是指由于本中心系统软件突发性问题,硬件突发性故障,运营商提供网络异常,地震、火灾、海啸、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市场中产品正常交易的,本中心对受到影响的已上市产品进行的停牌操作。由于技术性停牌对交易商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六条  除上述规定外,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本中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特定产品的长期停牌、临时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八节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本中心将通过系统、网站或指定媒体发布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十八条  交易商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均不得泄露在从事相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带有误导性质或重大遗漏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中心网站提供的有关评论、市场分析和产品报告信息等仅供参考。

第七十条  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七十一条  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传播。

第七十二条  取得本中心授权的机构和个人,如转载信息,应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三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辅助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九节  指数

第七十四条  本中心会根据市场情况编制综合指数、分类指数等产品指数,以反映产品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产品价格的变动和走势,以方便交易商根据指数的走势图进行较为客观的趋势分析、形态分析和周期理论分析等,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七十五条  产品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  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节  交易期限

第七十七条  本中心挂牌产品有交易期限的将在交易公告中注明,交易期限一般为期3年。

第七十八条  交易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交易商可向本中心申请延长一个交易期限,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易期限。

第七十九条  交易期限届满,产品停牌后进入正常交割程序。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特征,退市程序可以采用实物交割、回购等方式进行,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第八十条  如交易期限届满后延长交易期限的,本中心将作出公告载明延长交易期限。新交易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办法执行退市。

 

第十一节  市场管理 

第八十一条  市场,指本中心设立的产品交易市场。

第八十二条  本中心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参与者应当予以配合。本中心有权要求相关交易商或服务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于违反本中心规则、管理规定的行为,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中心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十三条  交易商应注意网络安全防护,定期更改密码,防止账号密码泄露,保证个人信息安全。因用户账户丢失或泄露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退市

第八十四条  单一产品的全部交易商要求该产品退市时,应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本中心收到申请后对该产品进行停牌操作;退市申请审核通过后,该产品正常退市。

第八十五条  交易期限届满后不再延长交易期限的或交易期限届满后延长交易期限再次届满的,产品正常退市。

第八十六条  本中心对于交易非常不活跃的产品,或有较大争议的产品,视情况启动退市流程。

第八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正常退市:

(一)产品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对其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且这种影响确定而不可逆转;

(二)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八条  产品非正常退市后,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中心代交易商向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赔付后,赔偿款由本中心按产品退市时交易商所持比例支付给交易商。

第八十九条  产品达到退市条件的,本中心及时发布产品退市公告。产品退市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市的产品种类、简称、代码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退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交易纠纷解决

第九十条  因在本中心交易引起的或与本中心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相关各方积极协商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本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  交易费用

第九十一条  交易商买卖产品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中心交纳交易费用。

第九十二条  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章  系统维护

第九十四条  本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系统维护、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商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本中心会及时公告系统维护、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的时间。

 

第八章  免责声明

第九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中心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由于流转标的物权属、瑕疵、可能存在的纠纷等不可预料问题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交易商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关注本中心发布的与买卖相关的信息及公告,造成损失的;

(三)因交易商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因自身终端设备的时间与本中心平台系统的时间不符、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交易账户等情形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电力故障、线路设备故障等导致业务暂停的;

(五)因政策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罢工罢市、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造成个人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或篡改;造成需暂停、取消本中心的相关业务;造成资产灭失、损毁、品相差异和质量争议、流转价差等而导致交易商损失的。 

第九十七条  当交易市场出现第九十六条所述异常情况或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全部/部分交易无效。当本中心决定采取措施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通知或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中心将根据交易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具体意见、解答等。

第九十九条  本中心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发布的与本规则相关的补充规则、协议、公告,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交易商继续参与交易,视为同意相关补充。

第一百条  本规则的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本规则若有修改,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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