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列人”空首布铭文考释与空首布使用方法研究

16-12-15 11:34:32 中国集币在线 发表评论

  中国钱币博物馆在1992年于山西运城地区征集的一枚耸肩空首布有面文 “剌”(《中国钱币》1993•2•49,见图1),车新亭、钱卓认为“剌”可通作“列”,何琳仪直接将其读作“列人”,认为是地名,在今河北肥乡东北,春秋时属晋。

  然而这种根据币文草草判断为地名的思路本身就让人疑问重重。首先,如若此铭确是地名而在当地流通的话,那又为何仅仅是零星有发现且所考释地名所在地与其出土地远隔数百里呢?很显然,它似乎缺乏大规模流通的特性。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考释此币的面文了。既然是钱币上的铭文,那么此字极可能与贸易相关。铭文绝非读“列人”,因为它为左右结构,而古代文字皆从上往下书写,所以铭文只能是一个字,也并非是两个字的合文。铭文既隶定作“剌”,左从朿,朿应为责字之省。《说文》:“责,求也。从贝,朿声。”金文“责”作 (旂作戊父鼎《金文编》1015•1),其上部结构即为“朿”,与图1铭文左旁亦形近,下部则从贝;右似从人,故此字可通作“债”。《说文》:“债,负也。从人、责,责亦声。”债的本义即是负债,更与商贸活动休戚相关。空首布币上铭文“责”表示债务或负债,颇有一些意味。这就需要我们来对空首布的本质做一研究。

  笔者考证,由于从空首布发展而来的战国三晋布币上多带有单位名称“釿”字,而在战国以前则从未出现有以“釿”作单位名称者,故推测“釿”也许与空首布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说文•斤部》:“釿,剂断也。”将“釿”与“剂”联系起来,而 “剂”字最早是以“质剂”一词出现在《周礼》中。《周礼•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贾公彦疏:“玄谓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质人是掌握质剂的官吏,东汉的郑玄已经考证“质剂”就是古代的“契券”,也就是贸易市场中的购买凭证。加之“质”古体作“斦”,为二斤之形,也的确与“釿”字偏旁相同,关系密切。所以,空首布以及后来的布币最早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货币,而应是市场贸易凭证“契券”。如此,“列人”耸肩空首布的铭文若释作“债”,那么“债”与“契券”的意义在先秦究竟有何联系呢?

  有关先秦“契券”与“债”的关系,文献中有大量记载。《战国策•韩策三》:“安成君东重于魏,而西贵于秦,操右契而为公责德于秦、魏之主。”鲍彪注:“左契,待合而已;右契可以责(债)取。”《史记•平原虞卿列传》:“虞卿操其两权,事成,操右券以责……”《索隐》:“言虞卿论平原君取封事成, 则操其右券以责其报德也。”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亡校右券为害。”北宋王安石《周官新义》:“契谓人执其一,予者执左,取者执右。合而验之也”。显然,契券是一剖为二,由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根据上面文献可判断,右契、右券是最重要的,是取债者所持的凭证。而操持“左契”、“左券”者则是被动的。南宋黄震《黄氏日抄•释右契》:“契,合同之物,以右为上,左契无用。”然而文献中对于“左契”、“左券”似乎也有可取债的意义。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七十九章:“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是说圣人虽然手持左契,却不向欠债者讨债;《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公令秦、韩之兵不用而得地,有一大德也。秦、韩之王劫于韩冯、张仪而东兵以徇服魏,公常执左券以责于秦、韩,此其善于公而恶张子多资矣。”这里的“公”指的是楚国大夫田轸,苏代游说田轸,劝说使之令秦、韩不出一兵一卒而可得地,要比韩冯、张仪建议出兵伐魏而攻略土地的策略高明得多。所以说田轸可以执左券而向秦、韩取债。这也许是文献“左”、“右”文字历代传抄错讹所致,抑或是右契、左券都可以作为取债的凭证。而笔者认为,取债者到底是持左券还是右契,或是时而持左券,时而执右契,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吕氏春秋•疑似》:“昔也往责于东邑人”,就是向东邑地方取债的意思。契券是作为取债的凭证,这个结论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得此理足以验证空首布铭文释读为“债”的合理性。

  由此,笔者试着来还原这枚空首布的大致使用方式。打个比方来说,我们今天去一些小饭馆吃拉面,饭馆经常会有这样一种用餐制度,即:在食客排队点完拉面之后,需要立刻付费,然后工作人员会马上递给食客一张写有编号的用餐号牌或小票。食客持号牌找到座位后耐心等待后厨制作所点的拉面。当拉面已经出锅,传菜员会大声喊号牌上的编号。听到喊的号与自己手中号牌编号相合后,食客则持号牌来前台凭牌领取拉面,号牌亦被收回。这种买卖交易形式即可称作“责取”,标有编号的小票或号牌则相当于“债”字耸肩空首布。东周时期空首布的使用模式也许正是与如今这类小型店铺的交易形式类似。《周礼•泉府》:“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价)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这是说,西周时设立了泉府的机构,泉府储藏大量从集市上征税而得来的布帛,用这些布帛来平价收购那些滞销商品,让百姓每次贸易都能售出所卖之物。然后再将滞销品明码标价,等待那些需要这些商品的人来买,而且仍以原价售出。这样就保障了万物流通的绝对顺畅。从此段记载可知,当时人民使用的直接支付货币为布帛这类实物,而这类实物货币在民间的流通其实一直持续到宋代之前。试推测,既然周代集市中不可避免地会在交易中出现滞销品,而且泉府机构会来平价收购以待其他购买者,那就是说,这样一种机制已成为常态。《周礼•廛人》:“廛人,掌敛市之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以上所说的是集市中征税所得的各类布帛要悉数收入到泉府中,其中“质布”应即租用质剂这类契券所需缴纳的税布。质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空首布,集市交易者正是通过给泉府缴纳质布来获得空首布。结合《泉府》记载的内容推测,那些需要日常不常使用的特殊商品的买家会定期不定期地来到泉府购买所需,当泉府此时也暂未购得这类商品时,买家就可以先支付相应价值的布帛作为订金,于是质人在此时发挥作用,交给买家以质剂(质剂也有可能是由泉府直接发放),即一枚带有“责(债)”字的空首布作为购买凭证,也可视为一种抵押。异日,泉府在下一个定期开放的市场上按照原先那个买家的要求收购这类滞销的特殊商品,买家便在规定期内来到泉府,并持空首布来债取预订的商品。质人验明其身份后,收回空首布,并将商品交给买家,完成交易。这个复原的研究理论考证内容详见拙文《东周钱币起源“契券”考》,文章登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杂志2015年第1期的首篇。

  综上所述,所谓的“列人”空首布应读作“债”,是买家向泉府机构提前预订那些特殊商品时领取的抵押品,也是在他日以此来债取商品的购买凭证。上海博物馆藏一枚平肩空首布,其面文位于币左侧(《货系》126,见图2),黄锡全通过参照了甲骨文以及其他古币文释家的考释,将其释作朿,读作“刺”。黄锡全将其当作地名,认为可读作“棘”,为棘津,春秋时属卫,或为棘城,春秋时属郑;或作“訾”,春秋时属周王畿领地,在今河南巩义附近。而根据前面的研究理论,此字读朿,朿为责字之省,责字古与“债”通,故应释作“债”。它与本文所考证的“列人(债)”空首布的使用方法和意义完全相同。实际上,春秋时很多空首布上的单字铭文都表示那些特殊商品,如铭文“午”(《货系》129-132,见图3)其实是顺时针倾斜约45°角的“斗”字,它表示此空首布是换取一斗粟米的凭证;还有铭文“石”、“羊”、“鬲”,也是换取一石粟米、一只羊或一件陶鬲的凭证;另外,战国初年的韩国流行一类带有“武”字铭文的斜肩空首布,它有可能是即将奔赴战场的士兵们领取一套武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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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列人(债)”耸肩空首布(摹自何琳仪《古币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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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朿(责、债)”平肩空首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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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午(斗)”空首布(《货系》129)

来源:《中国钱币界》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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