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9月24日,沪深两证交所对颁布不足一月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作出修改,将其中第七条中“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款项,修改为“在公告前10日内不得增持”,此举为尚未完成三季报披露的上市公司在10月份可能的增持行动扫清了法律障碍。
但同时,一位监管部门官员称,如果不解决大小非流通节奏问题及经济下滑引致的企业赢利水平下降、投资者信心不足等问题,目前的救市措施可能只是阶段性、局部性起到了托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