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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告
发布日期:2003-12-26 9:20:00  作者:本站记者  新闻来源:   新闻点击: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告 海 关 总 署 〔2003〕第 19 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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