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纪念币属犯罪行为
但纪念币是真是假要由权威部门鉴定
编辑同志:
我是个68岁的老人,平时喜欢搞一些收藏,也很容易上别人的当。2007年12月14日,安远县的郭某通过定南县的刘某介绍和陪同,到我家彼此相认。郭某说有很多古钱币,想与我交流一下。我信以为真,于2007年12月15日到安远县郭某家去看货。他拿出两枚“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四十周年”壹圆纪念币给我,说900元一枚。我当即付了1800元钱给郭某。郭收钱后又说还有3枚。我说没带这么多钱,下次再来。去年12月19日,我又去安远郭家,果真郭又拿出3枚“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四十周年”壹圆纪念币给我,说要1000元一枚。我当即又付了3000元给郭。
2007年12月22日,我拿着这5枚“纪念币”去赣州请专家杜某鉴定,杜某一看就说全是假货。当时我问杜某该怎么办。杜某说拿回去,叫他退货还钱。如果他不退货还钱就去公安局报案,贩卖假币是违法的。
我听了杜某的话,于2007年12月24日到安远县城找到郭某要求退货还钱。郭拒绝退货还钱,说我先看过了货,他不退货也不还钱,由我去哪里讲。没办法,我只好去安远县公安局刑警队报了案,要求处理。可是至今已过去了两个多月时间,我去问了下结果,安远县公安局刑警队还说这不算违法,也不算诈骗,要我自己去处理。
编辑同志,请问贩卖这样的“纪念币”算不算违法?
何智
何智读者,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刘德崇律师进行了咨询。刘德崇律师的答复如下:
从来信看,你想了解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郭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即郭某以假纪念币充当真纪念币卖给你,并且给你造成较大的损失,但问题的关键是你认为是假纪念币并无权威部门的鉴定。若有权威部门的鉴定并认定是假的,那么,郭某的行为,我认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