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时的惯例,奥运会特许权使用费分三个层次:
一、向北京奥组委交纳的奥运会特许权使用费,这笔费用是可以协商谈判的。
二、国际奥委会向主办国钱币发行机构收取的奥运会特许权使用费,原则上定为销售额的3%。
三、由主办国向别国(同意销售主办国奥运会纪念币的国家)奥委会交纳奥运会特许权使用费同样也是销售额的3%。
在紧张有序的工作谈判中,中国人民银行出于自身的利益力争降低奥运会特许权使用费,而以北京奥组委为代表的国际奥委会一方,则出于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游戏规则和相关收益的保障而坚持较高的收费。最终还是协商在一个相当的水平上:即以一揽子打包的方式,一次性交纳双方商定的奥运会特许权使用费。这个交费水平特别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用魏纪中先生的话来说:交纳费用确实不高。当然这对发展中国贵金属纪念币还是有利的。